死亡之后土地被征用,有没有补偿款可以拿?
承包地被政府征收,承包人之一去世是否有资格分征地补偿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期内办理补偿登记,征收土地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中“使用权人”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若承包人在征收公告发布时仍在世并享有承包经营权,即便之后去世,其作为使用权人的补偿资格已在登记时确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征收集体土地需足额支付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结合“家庭承包地补偿款通常不算作遗产”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属于承包户共有财产,去世承包人在户内的共有份额可由继承人分配,而非直接作为遗产继承。综上,只要去世承包人在征收程序启动时具备承包经营权并完成补偿登记,其应得份额可由继承人主张。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承包地被征收,承包人之一去世,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可能面临两类法律风险:1.集体经济组织拒付补偿款:例如,某村承包地被征收后,承包人甲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补偿款分配前去世,村委会以甲已非在世成员为由,拒绝将其应得份额分配给继承人,此行为可能侵害甲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在征收时已确定的权益。2.承包户内成员就份额分配产生争议:如承包户甲、乙、丙三名成员,甲去世后征地补偿款发放,乙和丙因甲的补偿款份额归属产生纠纷,乙未提供甲生前投入证据,丙主张份额归户内现有成员,因缺乏约定和证据,可能导致分配不公。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承包地被政府征收,承包人之一去世是否有资格分征地补偿款,需结合补偿款性质和分配规则判断,具体分析如下:1.土地补偿费:作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分配方案。若去世承包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应得份额可由继承人主张分配。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实际投入和损失的补偿,若去世承包人是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实际所有人,其应得款项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3.承包户内成员继续经营:土地补偿费中属于承包户的部分通常由户内现有成员分配,但去世承包人在承包户内的权益份额可由其继承人参与分配。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承包地被征收后,承包人之一去世,处理征地补偿款分配时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1.忽视征收与去世时间关联性:错误认为承包人去世后自然丧失分配资格,未核实其是否在征收公告发布、补偿登记等关键节点前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导致错失应得份额。2.混淆补偿款性质盲目主张: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混为一谈,例如认为所有补偿款都可作为遗产继承,忽略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需按分配方案处理的特点。3.未及时办理权利登记或主张:在征收补偿登记阶段,未及时以去世承包人或其继承人名义主张权利,或未保留相关登记材料,导致后续分配时缺乏证据支持权益主张。若出现上述错误操作,可能影响征地补偿款的正常分配。为避免权益受损,您可以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具体情况的专业解答。
← 返回首页
下一篇:暂无